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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山西“黑煤窑事件”谈完善法律监督体系
2020-05-28 09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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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“黑煤窑”事件曝光后,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列关注,人们纷纷谴责黑心包工头丧尽天良的行为,认为“山西黑砖窑里上演了现代包身工的真实一幕”,污辱了每一个中国人,是对人权和人类良知的公然蔑视和践踏,是向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公开挑衅,给政府和国家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。现在,事件的进展正朝着人们的预期的好的方向发展,但让我们每一个人都陷入了深深的思考。我们的问题是,为什么在经济发展、信息发达、政治昌明的今 天,还会有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情发生而长期无人发现,应该如何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。答案只有一个,信息收集工作尚有差距,法律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。

  俗话说:“民不举,官不究”,语虽简但意深远,道出了法律被动性的特点。任何违法犯罪事件,法律的介入都是被动的和消极的,被动性和消极性,其目的还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。但被动性应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程序中,不应贯穿于法律的整个体系,为了预防和防止犯罪,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,就需要建设一套完整的具有主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监督和制约体系。

  目前,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可分为国家监督、社会监督和政党监督三大系统。

  (1)国家监督。国家监督就其监督主体而言,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、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。

  (2)社会监督。社会监督是社会力量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、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,具体包括人民政协的监督、社会团体的监督、新闻出版界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等。

  (3)政党监督。在我国,政党的法律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和参政党的监督。

  从三大系统来看,法律监督的主体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,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上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,个人认为:

  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,理清责权关系;  

  二是要提高技术手段;  

  三是要加强监督主体间的整合,充分发挥基层群体的监督作用。

  明确责任主体,理清责权关系,就是要成立专门的“观风”机构,把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部门,对违法用工等的问题进行检查和上报,配合各级执法部门处理问题,并监督执行和对外公布,真正解决“谁都负责,谁都无责”的问题,防止类似“黑砖窑”事件的再次发生。如对于非法用工的监督问题,建议在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中成立专门的“观风”机构,明确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 争取在“第一时间”发现问题,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号,提供查处问题的依据和资料。如果该部门不能及时反映问题,延误了问题的处理和解决,应该追究该部门的法律和行政责任。明确了责任主体,才能真正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。

  提高技术手段,就是引入现代信息技术,采用信函、电话、手机、电脑、数据库、互联网等多种手段,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收集和联系渠道,对信息进行分析、归纳和评价,获得有价值的案件信息,确定办理部门,按照黄、橙、红等标准分级预警标识逐级上报至预警数据库,监督办理部门的执法情况,办结的案件应通过相关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,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媒体反映,借助政府、媒体、人民团体的力量,共同监督进一步的事态发展。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,一方面可以提高信息的处理速度和办事效率、扩大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、提高群体案件办理的透明度、减少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工作压力,另一方面,也是对违法人员的震慑,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频度,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。

  加强监督主体间的整合,就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政府和社会力量,使大家主动参与到违法事件的法律监督中来,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,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。在“黑砖窑”这种跨越时间长、犯罪情节重的大案,非要在中央领导的指示、督办下才能见光,本应作为劳动监督主体的劳监部门涉嫌倒卖童工,显示了单一监督主体模式存在着不足,只有明确了监督主体,将监督行为网络化和社会化,才能克服这一不足,让地方保护、官商勾结、黑恶势力失去支撑和遮挡,真正实现“东方不亮西方亮”的现代化的法律监督环境,还人民安定,树政府形象,保国家繁荣,促社会和谐。 (民建中央网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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