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建陕西省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
(2009年1月 8 日,民建陕西省七届六次常委会议通过)
总 则
第一条
第二条
第三条
职责和范围
第四条
(一)认真接待和处理会员的来信来访。
(二)及时汇报信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。
第五条
(一)反映各级组织和会员在遵守会章,贯彻执行会的决议、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。
(二)涉及到会员个人维护权益的有关问题。
要求和办理
第六条
第七条
第八条
(一)历史遗留问题,要尊重历史,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行办理。
(二)对反映的重要问题,应及时汇报。
(三)对重复反映复查处理正确的问题,不再受理。
(四)属于法院、检察院受理范围的问题,不予受理。
(五)与本会无关的群众来信,视情况转有关部门办理。
附 则
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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