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
民建陕西省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
2016-05-05 17:12
来源:
打印

民建陕西省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

(2009年1月 8 日,民建陕西省七届六次常委会议通过)

总   则

  第一条 为了更好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》第一章第四条的有关规定,参照《中国民主建国会信访工作规定》,结合省委会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 信访工作要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,认真处理会员来信、接待来访,倾听会员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接受会员监督。

   第三条 信访工作坚持“分级负责,归口办理,谁主管,谁负责,及时、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”的原则。

职责和范围

  第四条 组织部为信访受理和承办部门。其职责:

  (一)认真接待和处理会员的来信来访。

  (二)及时汇报信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。

  第五条  受理范围:

  (一)反映各级组织和会员在遵守会章,贯彻执行会的决议、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。

  (二)涉及到会员个人维护权益的有关问题。

要求和办理

  第六条  在办理信访时,信访工作者应当坚持原则、恪尽职守,协助有关方面加快办理。

  第七条  对于借信访之名故意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的,要严肃处理;对失实的错告或检举,应予以批评。

  第八条  区别情况,妥善处理。

  (一)历史遗留问题,要尊重历史,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行办理。

  (二)对反映的重要问题,应及时汇报。

  (三)对重复反映复查处理正确的问题,不再受理。

  (四)属于法院、检察院受理范围的问题,不予受理。

  (五)与本会无关的群众来信,视情况转有关部门办理。

附 则 

  第九条  本规定经民建陕西省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,由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版权所有:中国民主建国会汉中市委员会

地址:汉中市民主街7号  网站地图

联系电话:0916-2528826     电子邮箱:hzminjian@126.com

中国民主建国会汉中市委员会

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
“中国民主建国会汉中市委员会”网站

是否继续?

继续访问 放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