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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建陕西省委员会参政议政成果奖励办法(修订)
2016-04-01 09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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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建陕西省委员会参政议政成果奖励办法(修订)
(2016年2月25日民建陕西省八届二十三次主委会议通过)
为进一步完善省委会参政议政工作激励机制,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,现对省委会2007年制定的《参政议政成果奖励办法》修订如下:
一、奖励范围
1、报送会中央、中共陕西省委、省政府的调研报告;
2、报送会中央并被选作全国政协会议的大会发言、提案;
3、被省委会领导选作全国政协会议的大会发言材料、提案;
4、被选作政治协商活动的发言材料;
5、报送省政协全会、常委会的大会发言材料,提案及优秀提案;
6、被全国政协、会中央、省政协等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。
二、奖励依据
相关部门的通知、文件以及省委会有关会议决定。
三、奖励对象
负责、牵头或执笔参政议政课题及调研成果的单位、会员和会务工作者。
四、奖励标准
按照“精神鼓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”的原则。每份参政议政成果按最高标准奖励(具体标准见附件)。
五、奖励时间
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参政议政成果进行奖励。由参政议政部根据调研成果使用情况提出建议,主委办公会议研究审定。
本办法自主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,由省委会参政议政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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