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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建陕西省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地方组织工作的规定
2016-04-01 09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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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建陕西省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地方组织工作的规定

(2013年10月22日民建陕西省八届九次主委会议通过)

 

 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地方组织工作,增强指导性和针对性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:

  一、深入开展调研。通过参加地方组织重大活动、每年两次支部活动、走访一家会员企业、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,掌握地方组织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情况。

  二、指导检查工作。对地方组织工作及贯彻执行省委会的决议、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,及时解决存在问题。

  三、提出工作建议。熟悉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省委会委员的情况,对会员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,后备干部和中、省级表彰人选提出建议;对地方组织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。

  四、帮助解决问题。与地方党委分管书记、统战部长和分管副部长建立工作联系。主委会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地方组织工作,就共性问题研究解决办法。

  五、积极主动汇报。地方组织应主动汇报工作,特别是涉及换届的委员会规模、领导班子人选和需要上级组织决定的重大事项,应首先向联系领导报告。

  六、认真做好服务。省委会机关要主动做好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地方组织的服务,安排机关干部随行走访,并做好文字和影像记录,及时宣传报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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